介紹:
1.本補助內容含生活輔助類及復健輔助類共103項輔助器具,並就輔助器具項目、補助最高額度、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。詳細內容請參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,每人每年以申請2項輔具補助為限。
2.輔具項目按標準表之規定,若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、評估建議書、檢測合格證明書者,請先經醫師診斷、治療師評估建議後,依其建議事項購買,並於購買輔具後,再經治療師檢測開立檢測合格證明書。
3.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,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建議書及檢測合格證明書之服務(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,確有需要者,始予提供);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,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。
服務對象
1.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,且領有本市核發、換發、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2.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、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(輔具器具)補助者。
3.曾申請輔具補助者,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。
4.其他:詳見「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」有關規定。
應備文件
1.申請書正本。
2. 3個月內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並註明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申請人姓名、地址。(若為臺、澎、金、馬以外地區開立,另請詳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補助標準表備註2之規定)
3.領據、印章。
4.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。(須有戶名及帳號)
5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。(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)
6.戶口名簿正本及正反面影本。(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)
7.低收入戶卡正本及正反面影本。(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,無則免附)
8.委託書(親自辦理者免附)
9. 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。(註明申請人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)
10 3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。
11. 3個月內輔具檢測合格書正本。
12.買賣契約書影本。
(8-12項應備文件係依申請項目分別檢附不同之文件,詳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及相關規定)
台北市社會局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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